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檢查規則第二章(連結)

第14條之規定

1.雇主對於鍋爐之操作管理,應僱用專任操作人員,於鍋爐運轉中不得使其從事與鍋爐操作無關之工作。
2.前項操作人員,應經相當等級以上之鍋爐操作人員訓練合格鍋爐操作技能檢定合格。

第15條之規定

雇主對於同一鍋爐房內或同一鍋爐設置場所中,設有二座以上鍋爐者,應依下

列規定指派鍋爐作業主管,負責指揮、監督鍋爐之操作、管理及異常處置等有關工作:

鍋爐傳熱面積

鍋爐操作人員

鍋爐傳熱面積500m2以上者

甲級鍋爐操作人員

鍋爐傳熱面積50m2以上未滿500m2

乙級鍋爐操作人員

鍋爐傳熱面積未滿50m2

丙級鍋爐操作人員

小型鍋爐

小型鍋爐操作人員

 

同一鍋爐房或同一鍋爐設置場所鍋爐傳熱面積合計計算鍋爐作業主管,鍋爐傳熱面積合計計算。

二座以上鍋爐傳熱面積合計500m2以上者

須指派具有甲級鍋爐操作人員資格者擔任鍋爐作業主管。

二座以上鍋爐傳熱面積合計500m2以上者,但各鍋爐均屬貫流式者

須指派具有乙級鍋爐操作人員資格者擔任鍋爐作業主管。

二座以上鍋爐傳熱面積合計50m2以上未滿500m2

須指派具有乙級鍋爐操作人員資格者擔任鍋爐作業主管。

二座以上鍋爐傳熱面積合計50m2以上未滿500m2者,但各鍋爐均屬貫流式者

須指派具有丙級鍋爐操作人員資格者擔任鍋爐作業主管。

鍋爐傳熱面積合計未滿50m2

須指派具有丙級鍋爐操作人員資格者擔任鍋爐作業主管。

註:鍋爐之傳熱面積合計方式,得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第15條規定減列計算

以上條文解釋目前多數客戶小型貫流式鍋爐操作資格疑問:

解:貴司若使用小型貫流式鍋爐者,若同一廠區設置兩座以上(含)則貴司必須設置作業主管

符合法定資格之作業主管及鍋爐操作人員;若兩座鍋爐分別設置於兩座鍋爐房內且同時運作時

,則必須設置二位符合法定資格之鍋爐操作人員,分別獨立操作,依此類推如上表單計算總

傳熱面積指派人員受訓取得資格。

詳細檢定教育訓練課程:

台灣鍋爐協會網站